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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事务条例

发布时间:2021-01-03 14:54:29

宗教事务条例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道教协会,简称中国道协,英文译名:

 TAOIST ASSOCIATION OF CHINA,英文缩写:TAC 。

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团结、带领全国道教徒爱国爱教,

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,

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;兴办道教事业,

弘扬道教教义,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;发扬道教优良传统,传扬道教文化,

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,为维护宗教和睦、民族团结、社会和谐、祖国统一、

世界和平作贡献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和

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于北京。

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

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:

(一)团结、带领全国道教徒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。

(二)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依法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,

深入调查研究,反映道教组织、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

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。

(三)大力弘扬道教优秀文化,为传承中华文明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做贡献。

(四)建立健全道教有关规章制度,加强信仰建设、

道风建设和教制建设,严肃戒律,纯正道风。

(五)加强对地方道教团体、宫观和道教院校的教务指导,协调关系,

促进团结,支持地方道教团体依法依规办好教务。督导道教团体、

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,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,

树立道教良好形象,促进道教事业健康发展。

(六)兴办道教教育事业,办好道教院校,培养道教人才。

(七)主办传戒、授箓等重大教务活动,做好直属宫观的管理工作。

(八)开展道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,加强学术研究,整理编印道教书刊,

协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。

(九)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,弘扬道教生态环保理念,服务社会,利益人群。

(十)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及

海外道教界侨胞的交往与联谊工作,增进了解,团结合作。

(十一)加强与国外道教组织、道教界人士及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,

促进中外道教文化交流,开展道教的国际联谊工作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

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。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二)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;
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;

(四)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,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
代表人选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

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,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确定。

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

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

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,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

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贯彻实施本会章程规定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;

(二)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选举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

(三)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选举会长、副会长;

(四)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;

(五)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;

(六)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、副主任、主任;

(七)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决定咨议委员会委员、副主席、主席;

(八)根据会长会议提议,增补、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

(九)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;

(十)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

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理事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,

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。
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执行机构,

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;

(二)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议;

(三)提出全国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;

(四)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;

(五)审议本会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;

(六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

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
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